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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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700元。 二、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327.7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元、鉴定费4014.6元,合计4824.6元,由原告***承担2045元,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27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