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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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74783.71元;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7年1月12日的利息为58572.39元、罚息为13980.32元、复利为3449.56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874783.71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8572.39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1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97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担568元,被告***、***负担1341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7-8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