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 广西凤山宏益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百色地博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4500万元; 二、被告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利息1329214.70元(此款暂计至2015年5月7日,从次日起,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92%另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有权就被告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凤山宏益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4200万元、百色地博矿业有限公司股权2550万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由被告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在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由被告***、***在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34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汇款账户: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