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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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挂靠代管车辆合同》于2020年6月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轮胎费、保险费及GPS导航费合计252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253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元,被告***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