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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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 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沙岭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 二、由被告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68800元及违约金3628.24元; 三、被告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河池市城东大道广电网络大厦1栋1单元201办公室。 四、驳回原告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5,减半收取7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55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