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5430号 原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奉寿路9号。 委托代理人:陈丹,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飞霞北路10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小平,执行董事。 原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吴若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芳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