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弘东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弘东煤炭有限公司借款1980000元; 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弘东煤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负担226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弘东煤炭有限公司负担36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