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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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泰安市正大物流有限公司运费4004.4元、吊装费1563.71、购买防潮物品1918元,共计7486.11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泰安市正大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21476元。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承担19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承担68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20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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