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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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04×××01)、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账号:91×××7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50×××16)、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88×××4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账号:13×××10)、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账号:08×××42)的存款168997.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365元,由申请人泰安市元启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