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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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8476.90元; 二、确认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其中以208476.9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69元,由原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9元,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上述应由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