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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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方城龙鑫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79483.7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负担131元,***负担2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类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辅助缴费户名:黄丽娜,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账号:62×××6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