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
邯郸市天丰螺旋管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天丰螺旋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借款本金4496.7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7日为384.62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邯郸市天丰螺旋管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对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5月2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开立的专项保证金账户(账号13×××42)存入的贰百万元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0870元,均由被告邯郸市天丰螺旋管制造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3-9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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