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罚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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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二、准予对***所有的邯房权证国字第××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屋拍卖、变卖后,在担保数额范围内优先清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对***、***、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

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6元,由被告***、***、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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