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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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403民初254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才,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产保险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才,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德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226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6日,胞万臣驾驶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马颊河沿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原告亲属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解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认定,胞万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胞万臣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保险,被告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德州支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依法赔偿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不承担诉讼费。2、因原告没有起诉肇事司机一方,请法院查明肇事方是否对原告进行了赔偿,避免我司重复赔偿。 二、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 1、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2020年9月6日11时33分许,胞万臣驾驶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陵城区义渡口镇马颊河沿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官辛村路口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原告亲属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解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2020年9月25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第37142112020000019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胞万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解某****年*月**日出生,死亡时刚年满70岁。 2、车辆保险及相关事故处理情况情况:胞万臣驾驶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德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胞万臣委托其子鲍世强与原告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胞万臣自愿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金额的基础上,为取得原告谅解,胞万臣除已向原告支付的丧葬费30000元外,再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95000元整,30000元的丧葬费待保险公司理赔原告后七日内,再由原告返还给胞万臣。 三、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德州支公司承保鲁N×××××5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因事故双方驾驶的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故事故的责任比例以8:2为宜,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德州支公司对胞万臣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直接赔偿给原告。胞万臣与原告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金额,系其车辆保险理赔款外的赔偿款项,原告有权对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继续行使追偿权。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后世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共计403633.2元(其中30000元直接支付给车主胞万臣);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4042元,由原告负担4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