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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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3586.21元、复利(以3586.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息,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罚息(以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息,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房屋的所得价款在1120000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6元,减半收取566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