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8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3,282,328.36元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一时期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自2004年4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应扣除已执行的311,200元);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12元,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229元,***负担4,7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470元,***负担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24元,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481元,***负担9,5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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