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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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36175.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1617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温州百家快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负担27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负担279.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