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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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萧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26民初4739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萧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 负责人:陈海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洲、张颖,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萧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萧江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给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萧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苏尔然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吕宁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