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圣达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金威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菏泽圣达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菏泽圣达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以4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375%计算后扣18.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菏泽圣达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第一、二条债务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9375%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对被告菏泽圣达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菏泽圣达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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