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市宜化农资有限公司 合肥农惠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市宜化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农惠公司借款本金55.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肥农惠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47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49元,由被告菏泽市宜化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