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
华润菏泽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民初564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住***。

法定代表人:夏纬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闫金铸。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与被告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其诉状书写不符合规定及其他客观原因,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备注“我局明确表示本案不缴纳起诉费”,缴费期满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2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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