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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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俊乐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鑫鹏鞋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俊乐鞋业有限公司货款466444元及利息损失(从2019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6元,减半收取4378元,由被告***负担4148元,由原告温州市俊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