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公司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广明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粤07执保64号 LightInTheBoxLimited、江门市广明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LightInTheBoxLimited与被保全人江门市广明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财保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保全人LightInTheBoxLimited的申请,依法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现办理情况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广明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江门分行81×××2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27.62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广明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20×××15账户内的存款美元8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申请保全人LightInTheBoxLimited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LightInTheBoxLimited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由申请保全人LightInTheBoxLimited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联系人:周辉、余国明电话:0750-3936174、393****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