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施工的的滨海旅游区畅园项目(蓝领公寓)总包工程已完工程造价为273007338.19元(无争议项252983220.19元+有争议项4382413元+人工费、材料费调差16923364元-滨海名苑公司主张应扣减1281659元); 二、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41358711.89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交付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并在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涉诉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予以配合; 四、驳回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36700元,鉴定费825000元,共2361700元,由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61700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0480元,由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4611.2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8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