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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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勃利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支付医疗费93428.56元;伙食补助费7100.00元(50元/天×100天+100元/天×21天县、市住院);营养费4500.00元(50元/天×90天);二次手术费5000.00元,合计110028.56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应在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0000.00元。余款100028.56元,被告***赔偿70019.99元(100028.56元×70%)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险内赔付原告***;被告***赔偿30008.57元; 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20148.92元(166.52元/天×21天);误工费24978.00元(166.52元/天×150天);伤残赔偿金58382.00元(29191.00元/年×20年×10%);被扶养生活费2103.50元(21035.00元/年×2年÷2人×10%);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交通费519.00元,合计108131.42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应在强险内赔付原告***108131.42元; 综上款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18131.42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原告70019.99元;被告***赔偿原告30008.57元(原告应退还19991.43元)。此款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2700.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承担1890.00元,被告***承担810.00元。 案件受理费4572.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承担3200.00元,被告***承担13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