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53,769.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1日止的利息1830.26元、罚息268.87元、复利42.73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条款》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