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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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 永嘉县储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84829.3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160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计2946元,由原告***承担160元,被告***承担2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