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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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9218.0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5333.99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17921.99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驳回原告***鉴定费121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负担433元,被告***负担1406元,被告***负担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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