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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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信阳亿隆全盛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湖东街道办事处交付原告辖区内“南湖林语”项目面积为7000平方米的商品房; 二、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交付房屋的义务,按照2015年10月1日的市场单价(以双方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结果为准),计算出“南湖林语”项目面积700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格,以此为标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湖东街道办事处的损失; 三、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或者第二项义务时,需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信阳亿隆全盛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或者第二项以及第三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湖东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350元,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湖东街道办事处负担350元,由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50元,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