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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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丰制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2569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086.10元。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2357元,鉴定费3700元,合计6057元,由被告***负担(已计算在上述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