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枣强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枣强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445号之一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5782411189。 法定代表人:张全贵。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枣强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329708207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与被告***、***、***、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强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445号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强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至900000元。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强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枣强支行账户(账号85×××13-1/85500815002000000015-1)的冻结。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