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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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港橡塑有限公司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 河北东启橡塑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威县有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县有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按月利率8.4‰计付)、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8.4‰上浮50%计付),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67403.9元应予扣除;被告河北金港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威县有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北金港橡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威县有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6.46元,由被告威县有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