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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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8.83元、车损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合计110788.8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347535.24元(待被告***支付赔偿款时扣除垫付款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6元减半收取4098元,被告***担负4087元,原告***、***、***担负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