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金凤、欧阳淦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3019.36元,该款直接打入欧阳淦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账户,账号:62×××19;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先行垫付的费用人民币68055.63元,此款直接打入***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7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鉴定费5200元,合计7395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原告***、欧阳淦林自行负担2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7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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