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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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7922.1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被告***6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57元,由被告***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