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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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按月利率9.579167‰计算,从2019年3月1日起在月利率9.579167‰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40.96元应扣除; 二、被告***对第一项中被告***应当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