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魏振民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北侧,原登记在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证号:陕国用(2012)第030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