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门峡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魏振民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北侧,原登记在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证号:陕国用(2012)第030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9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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