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1民初123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守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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