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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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1民初123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守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