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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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0077.69元、利息7797.12元、违约金3471.3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6197.90元;及2020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80077.6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