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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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387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给付***各项损失共计217933元”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给付***各项损失共计2079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5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4240元,由***负担4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31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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