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吕梁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汾西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729民初48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

是否缺席:是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7291***********,汉族,山西省灵石县马和乡西梧桐村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515347671(1-1)。

负责人:王贵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23301***********,汉族,山西省方山县圪洞镇建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23021***********,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滨河北东路**

被告:吕梁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旭,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23261***********,汉族,山西省临县三交镇任家坪村人,现住,现住本村**p>

诉讼

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对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7977元,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判决被告吕梁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依法案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

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辩称:被告***属于增驾A2,驾驶证载明实习期为2019.8.26,事故发生在2019.2.27,事故发生时驾驶资格在实习期内,根据保险条款“增驾……不得牵引挂车”我公司免赔。

被告吕梁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95518元(116552元扣除2103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任志强款210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155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0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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