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市东乡区晨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州市东乡区晨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3396.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12日起按《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5.2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总计12059.29元,由被告抚州市东乡区晨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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