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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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阳春市春江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90352.5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79335.91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98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