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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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吉港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路产损失总计171878元; 二、驳回原告营口吉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