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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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顾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0年10月12日的罚息441.50元,并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支付50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顾波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