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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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有效期1年。 二、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