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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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截止至2019年1月6日的透支本金32400.29元、零售利息3005.61元,并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此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已预交),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