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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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赔偿金人民币7589.83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的伤残费用赔偿金人民币90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赔偿金人民币7719.17元。 以上三项款项合计24309元,扣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剩余19309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8.58元,由原告***负担218.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