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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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穗森实业有限公司 梅州市超禹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穗森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梅州市超禹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07173元。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超禹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711.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11.73元,由原告方负担2172.73元,由被告负担14539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711.73元,本院予以退回9539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53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