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长隆山石灰石矿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解除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与被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70888元。

三、被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支付税费款人民币118879.92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请求被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请求被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安全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请求被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不能正常生产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请求被告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长隆山石灰石矿场、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对被告蕉岭县延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59.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959.07元,由原告负担6784.07元,由被告延隆公司负担10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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